离婚起诉书范文9篇
离婚起诉书范文一:感情破裂型
原告:张某某,男,1985年3月12日出生,汉族,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5号楼3单元101室,身份证号:11010519850312XXXX,联系电话:13800138000。
被告:李某某,女,1987年7月25日出生,汉族,住北京市海淀区某路12号院2号楼4单元502室,身份证号:11010819870725XXXX,联系电话:13900139000。
诉讼请求:
一、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;
二、婚生子张小明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;
三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
四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经朋友介绍相识,2013年5月登记结婚,2015年生育一子张小明。婚后初期感情尚可,但自2018年起,双方因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不同频繁发生争吵。被告长期沉迷网络社交,对家庭事务漠不关心,多次夜不归宿。原告多次沟通劝解无果,双方自2020年3月起分居至今,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无和好可能。为此,原告依法提起离婚诉讼。
此致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张某某
2024年1月15日
离婚起诉书范文二:家庭暴力型
原告:王芳,女,1990年6月18日出生,汉族,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88弄6号901室,身份证号:31011519900618XXXX,联系电话:15900259000。
被告:刘强,男,1988年2月14日出生,汉族,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88弄6号901室,身份证号:31011519880214XXXX,联系电话:18600186000。
诉讼请求:
一、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;
二、婚生女刘小雨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;
三、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;
四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
五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登记结婚,2016年生育一女刘小雨。被告性格暴躁,婚后多次因琐事对原告实施殴打,曾造成原告肋骨骨折、耳膜穿孔等伤害。原告多次报警并就医,公安机关出具了多份家庭暴力告诫书,医院诊断证明清晰记录伤情。2023年12月,被告再次酒后殴打原告致其住院治疗11天。原告身心遭受巨大创伤,夫妻感情彻底破裂。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支持赔偿请求。
此致
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王芳
2024年2月20日
离婚起诉书范文三:出轨背叛型
原告:陈杰,男,1982年9月5日出生,汉族,住广州市天河区某路45号13楼1302室,身份证号:44010619820905XXXX,联系电话:13700137000。
被告:赵敏,女,1984年11月22日出生,汉族,住广州市天河区某路45号13楼1302室,身份证号:44010619841122XXXX,联系电话:13600136000。
诉讼请求:
一、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;
二、婚生子陈子轩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;
三、被告作为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;
四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,2012年生有一子陈子轩。2021年初,原告发现被告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,经查看手机聊天记录、通话记录及多次跟踪确认,被告承认与同事王某某存在婚外情。双方因此发生严重矛盾,被告虽口头承诺改正,但2022年原告再次发现被告与王某某继续往来。此后双方感情急剧恶化,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背叛行为,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特诉至法院。
此致
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陈杰
2024年3月5日
离婚起诉书范文四:性格不合型
原告:周丽,女,1992年8月15日出生,汉族,住深圳市南山区某花园3栋2单元1101室,身份证号:44030519920815XXXX,联系电话:15800158000。
被告:吴刚,男,1990年4月20日出生,汉族,住深圳市南山区某花园3栋2单元1101室,身份证号:44030519900420XXXX,联系电话:15500155000。
诉讼请求:
一、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;
二、双方无子女,无财产争议;
三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经相亲认识,2021年3月登记结婚。婚后共同生活期间,双方发现性格差异极大,原告性格安静内敛,被告性格外向张扬。两人在消费观念、生活习惯、人生规划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,几乎无法沟通。原告喜欢居家生活,被告频繁外出应酬至深夜。自2022年1月起双方已分房居住,感情日益淡漠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,就财产分割也已达成一致,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。
此致
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周丽
2024年4月10日
离婚起诉书范文五:赌博恶习型
原告:孙丽华,女,1988年3月28日出生,汉族,住成都市武侯区某街56号附10号,身份证号:51010719880328XXXX,联系电话:18200182000。
被告:马磊,男,1986年7月16日出生,汉族,住成都市武侯区某街56号附10号,身份证号:51010719860716XXXX,联系电话:18000180000。
诉讼请求:
一、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;
二、婚生女马晓晴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;
三、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10万元;
四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登记结婚,2016年生有一女马晓晴。被告自2019年起染上赌博恶习,经常参与网络赌博和地下赌场活动。被告不仅输光了自己的积蓄,还多次向亲友借款赌博,累计欠下赌债约15万元。原告多次规劝并帮其还债,但被告屡教不改。2023年10月,被告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。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,给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和精神痛苦,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。
此致
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孙丽华
2024年1月8日
离婚起诉书范文六:长期分居型
原告:林越,男,1979年11月3日出生,汉族,住武汉市洪山区某路98号14栋3单元601室,身份证号:42011119791103XXXX,联系电话:13900139000。
被告:杨梅,女,1981年6月22日出生,汉族,住武汉市洪山区某路98号14栋3单元601室,身份证号:42011119810622XXXX,联系电话:13800138000。
诉讼请求:
一、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;
二、婚生子林浩宇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;
三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
四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,2010年生有一子林浩宇。2017年,被告因工作调动前往上海市,原告则留在武汉市工作。双方自此开始异地分居生活,每年仅见面两三次。长期分居导致双方感情逐渐淡薄,日常沟通越来越少,共同语言几乎消失。自2021年起,双方已没有任何亲密互动,形同陌路。分居时间已超过两年,夫妻感情无任何改善迹象,符合法定离婚条件,故提起诉讼。
此致
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林越
2024年5月12日
离婚起诉书范文七:经济纠纷型
原告:何芳,女,1986年10月8日出生,汉族,住南京市鼓楼区某小区10栋1单元402室,身份证号:32010619861008XXXX,联系电话:15100151000。
被告:钱程,男,1984年12月30日出生,汉族,住南京市鼓楼区某小区10栋1单元402室,身份证号:32010619841230XXXX,联系电话:15000150000。
诉讼请求:
一、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;
二、婚生女钱朵朵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;
三、被告返还擅自转移的夫妻共同存款30万元;
四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登记结婚,2015年生有一女钱朵朵。婚后双方共同经营一家小型贸易公司,收入稳定。2022年,原告发现被告开始隐瞒公司经营情况,并私自将银行存款分批转至个人账户。原告询问时被告含糊其辞。2023年初,被告未经原告同意,将公司名下的一套房产低价出售,所得款项去向不明。双方为此爆发激烈冲突,被告态度强硬,拒绝对家庭财产履行告知义务。原告对被告失去信任,夫妻感情破裂无可挽回。
此致
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何芳
2024年6月18日
离婚起诉书范文八:婆媳矛盾型
原告:徐静,女,1991年2月14日出生,汉族,住杭州市西湖区某新村15幢3单元501室,身份证号:33010619910214XXXX,联系电话:17800178000。
被告:王浩,男,1989年9月10日出生,汉族,住杭州市西湖区某新村15幢3单元501室,身份证号:33010619890910XXXX,联系电话:17700177000。
诉讼请求:
一、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;
二、婚生子王小宝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;
三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
四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登记结婚,2018年生有一子王小宝。婚后原告与公婆共同居住,婆媳关系长期紧张。婆婆经常干涉原告的育儿方式、生活习惯甚至工作选择,而被告始终站在母亲一方,从不体谅原告的处境。2023年春节,婆婆当众辱骂原告,被告不仅不阻止反而一起指责原告。原告感到在家庭中毫无地位和尊严,与被告多次沟通均无改善。自2023年5月起原告搬离住所租房居住,双方正式分居,感情彻底破裂。
此致
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徐静
2024年2月28日
离婚起诉书范文九:再婚家庭矛盾型
原告:刘建华,男,1975年8月20日出生,汉族,住重庆市渝中区某路34号12-5,身份证号:50010319750820XXXX,联系电话:13600136000。
被告:陈秀英,女,1978年4月5日出生,汉族,住重庆市渝中区某路34号12-5,身份证号:50010319780405XXXX,联系电话:13500135000。
诉讼请求:
一、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;
二、双方无共同子女,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
三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原告与被告均系再婚,于2018年登记结婚。原告有一子刘小军(2003年出生),被告有一女张婷婷(2005年出生)。婚后初期双方相处尚可,但自从两个孩子进入青春期后,家庭矛盾逐渐显现。被告偏袒自己女儿,对原告儿子态度冷淡,多次因子女教育、生活费用等问题发生争执。2022年,被告女儿高考后仅因琐事便与原告发生激烈争吵,被告不仅不调解,反而要求原告搬离住所。原告深感再婚家庭融合困难,双方互不信任,自2023年1月起分居至今,感情已完全破裂。
此致
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刘建华
2024年7月22日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