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份完整的离婚起诉书范文9篇
离婚起诉书范文一
原告:张三,男,1980年5月10日出生,汉族,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12号楼3单元501室,身份证号:11010119800510XXXX,联系电话:13800138000。
被告:李四,女,1982年8月15日出生,汉族,住北京市海淀区某街道15号院2号楼1单元602室,身份证号:11010819820815XXXX,联系电话:13900139000。
诉讼请求:
一、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。
二、判令婚生子张小明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。
三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事实与理由:
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经朋友介绍相识,2010年登记结婚。婚后初期感情尚可,2012年生育一子张小明。近年来,被告性格变得暴躁,经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激烈争吵。被告沉迷网络社交,对家庭漠不关心,且多次在深夜与异性通话,原告多次规劝无效。双方自2019年起分居至今,感情已彻底破裂,无和好可能。
综上所述,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特向贵院提起诉讼,恳请依法判决。
此致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张三
2025年6月15日
离婚起诉书范文二
原告:王芳,女,1990年3月22日出生,汉族,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88弄15号1001室,身份证号:31010119900322XXXX,联系电话:13612345678。
被告:赵强,男,1988年7月11日出生,汉族,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88弄15号1001室,身份证号:31010119880711XXXX,联系电话:13798765432。
诉讼请求:
一、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。
二、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赵小雨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。
三、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,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。
事实与理由:
原被告于2015年登记结婚,2017年生育一女赵小雨。婚后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,2023年2月被告酒后殴打原告致其左臂骨折,原告报警并就医。被告还长期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,原告多次发现其暧昧聊天记录及开房记录。被告的暴力行为及背叛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,双方自2023年3月起分居至今。
原告认为,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特依据相关法律提起诉讼,请依法判决。
此致
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王芳
2025年6月20日
离婚起诉书范文三
原告:刘建国,男,1975年12月1日出生,汉族,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某路100号,身份证号:44010119751201XXXX,联系电话:13512345678。
被告:陈美丽,女,1978年6月18日出生,汉族,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某路100号,身份证号:44010119780618XXXX,联系电话:13456789012。
诉讼请求:
一、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。
二、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及存款。
三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原被告于2001年登记结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被告自2010年起沉迷赌博,多次参与地下赌场活动,欠下巨额赌债。原告多次劝说被告戒赌,被告表面答应但屡教不改。2018年被告变卖家中贵重物品用于赌博,甚至以购房名义骗取原告亲属借款30万元后挥霍一空。被告的行为导致家庭经济陷入严重困境,夫妻感情完全破裂。双方自2020年1月起分居至今,再无任何联系。
原告认为,被告的赌博恶习及其导致的行为已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,故诉至贵院,请求判决离婚。
此致
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刘建国
2025年7月5日
离婚起诉书范文四
原告:孙晓梅,女,1985年9月15日出生,汉族,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某小区5栋2单元304号,身份证号:51010119850915XXXX,联系电话:13712345678。
被告:周伟,男,1983年4月20日出生,汉族,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某小区5栋2单元304号,身份证号:51010119830420XXXX,联系电话:13898765432。
诉讼请求:
一、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。
二、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周小伟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。
三、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事实与理由:
原被告于2012年登记结婚,2014年生育一子周小伟。婚后被告长期酗酒,酒后经常辱骂原告及孩子。被告还缺乏家庭责任感,工作不稳定且收入低微,家庭开支主要由原告承担。2022年被告因醉酒与人斗殴被行政拘留,此事让原告彻底失望。双方自2023年1月起分居,分居期间被告从未支付孩子抚养费,也不闻不问。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故提起离婚诉讼。
此致
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孙晓梅
2025年7月18日
离婚起诉书范文五
原告:林志强,男,1978年2月28日出生,汉族,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某路58号,身份证号:33010119780228XXXX,联系电话:13912345678。
被告:吴玉兰,女,1980年11月10日出生,汉族,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某路58号,身份证号:33010119801110XXXX,联系电话:13698765432。
诉讼请求:
一、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。
二、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林婷婷归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。
三、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,包括房产、车辆及存款。
事实与理由:
原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,2008年生育一女林婷婷。被告近年来性格变得极端自私,对家庭毫无贡献,且长期与原告父母关系紧张,多次辱骂原告父母。2021年被告将夫妻共同存款20万元私自转给其弟弟,原告发现后双方发生严重冲突。被告还经常无故夜不归宿,对女儿的生活学习不管不顾。双方自2022年分居至今,感情彻底破裂。
鉴于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家庭关系,原告恳请法院支持其诉请。
此致
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林志强
2025年8月2日
离婚起诉书范文六
原告:赵雅文,女,1992年7月8日出生,汉族,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某街道18号,身份证号:32010119920708XXXX,联系电话:13812345678。
被告:钱多多,男,1990年10月20日出生,汉族,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某街道18号,身份证号:32010119901020XXXX,联系电话:13798765432。
诉讼请求:
一、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。
二、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子钱小宝由原告抚养,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。
三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。
事实与理由:
原被告于2018年登记结婚,2019年生子钱小宝。婚后被告沉迷网络游戏,长期不上班,家庭开支全靠原告工资维持。被告对原告及孩子毫无关爱,甚至多次在原告怀孕及哺乳期对其实施冷暴力。2023年原告发现被告在游戏平台上与多名女性进行暧昧聊天,并存在虚拟财物交易。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精神极度痛苦。双方自2024年1月起分居,原告独自抚养孩子至今。
为维护原告及孩子合法权益,特诉至贵院,请依法支持。
此致
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赵雅文
2025年8月10日
离婚起诉书范文七
原告:何明,男,1982年11月15日出生,汉族,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某路66号,身份证号:42010119821115XXXX,联系电话:13512345678。
被告:徐丽华,女,1985年3月5日出生,汉族,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某路66号,身份证号:42010119850305XXXX,联系电话:13498765432。
诉讼请求:
一、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。
二、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,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某小区的房产归原告所有。
三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事实与理由:
原被告于2013年登记结婚,婚后无子女。被告长期从事传销活动,不听原告及家人劝阻,先后投入家庭积蓄15万元,导致血本无归。被告还经常以发展下线为由外出,长时间不回家。2020年被告因参与非法传销被公安机关查处,原告再次劝诫,被告却变本加厉,甚至将家中房产证偷偷抵押借款。被告的所作所为导致夫妻关系恶化,双方自2021年起分居,无任何和好希望。
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破坏夫妻感情,故依法起诉,请求判决离婚。
此致
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何明
2025年8月25日
离婚起诉书范文八
原告:李雪梅,女,1988年4月12日出生,汉族,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某小区8栋102室,身份证号:43010119880412XXXX,联系电话:13612345678。
被告:杨大伟,男,1986年9月30日出生,汉族,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某小区8栋102室,身份证号:43010119860930XXXX,联系电话:13998765432。
诉讼请求:
一、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。
二、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杨小琳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800元。
三、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判令被告承担共同债务。
事实与理由:
原被告于2014年登记结婚,2016年生育一女杨小琳。被告婚后不务正业,频繁更换工作,且长期在外欠债。2022年被告以投资为名向多家网贷平台借款20万元,全部用于个人挥霍,债权人多次上门催债,严重干扰家庭正常生活。被告还经常夜不归宿,对女儿教育不闻不问。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效,双方自2023年分居至今。被告的行为已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。
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及原告的合法权益,特向贵院提起诉讼,请依法判决。
此致
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李雪梅
2025年9月1日
离婚起诉书范文九
原告:张伟,男,1976年8月18日出生,汉族,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某路12号,身份证号:37010119760818XXXX,联系电话:13812345678。
被告:刘芳,女,1979年12月25日出生,汉族,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某路12号,身份证号:37010119791225XXXX,联系电话:13798765432。
诉讼请求:
一、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。
二、请求法院判决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某小区的房产归原告所有,原告给予被告相应补偿。
三、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。
事实与理由:
原被告于2003年登记结婚,婚后育有一子张力(已成年独立生活)。被告自2015年起因更年期情绪极度不稳定,常无端猜疑原告有外遇,对原告进行跟踪、吵闹,甚至到原告单位闹事,严重影响原告工作。被告还多次将家中财物藏匿,阻止原告正常生活。原告多次尝试沟通并带被告就医,但被告拒绝配合,病情日益加重。双方自2018年起分居,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。
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,无和好可能,原告依法提起诉讼,恳请法院支持。
此致
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张伟
2025年9月10日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