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范文5篇
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范文(一)
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,规范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村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次换届选举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实行直接选举。村民委员会由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,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。
第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本村选举工作。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、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,成员为五至九人的单数。
第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,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财产状况、居住期限,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。
第五条 选民登记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完成。登记名册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公布,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,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,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,并公布处理结果。
第六条 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办事公道,廉洁奉公,热心为村民服务,具备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和文化水平。提名方式采取选民联名提名,十名以上选民联名可以提出候选人。
第七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、公开计票的方法,选举结果当场公布。选举时,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。因故不能到会投票的选民,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,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。
第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,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,选举有效。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村民过半数的选票,始得当选。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,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。
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以暴力、威胁、欺骗、贿赂、伪造选票、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。对以不正当手段当选的,当选无效。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,当场公布,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,自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范文(二)
第一条 为规范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,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结合本村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选举工作坚持党的领导,充分发扬民主,严格依法办事。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公正廉洁,热心为村民服务。
第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,负责主持选举工作。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,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。
第四条 凡户籍在本村且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,在选举日当日及以前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的,经本人申请,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,予以登记。
第五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张榜公布。对名单有异议的,村民有权在公布后五日内提出,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复核并答复。选民名单以调整后的名单为准。
第六条 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。每一选民提名的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。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提名情况进行审核,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,并张榜公布。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,差额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。
第七条 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。大会应宣布选举纪律、清点人数、检查票箱、分发选票、讲解填写方法。选民凭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。
第八条 投票采取秘密写票方式。选民因健康原因不能亲自投票的,可委托本村其他选民代为投票,委托书须由本人签字或按指印。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。
第九条 选举所投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,选举有效。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,始得当选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,以得票多的当选。
第十条 选举中如出现候选人或其他人员以不正当手段拉票、贿选的,一经查实,取消候选人资格。对破坏选举的行为,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举报。
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范文(三)
第一条 为做好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,切实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村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必须坚持公平、平等、直接、差额、无记名投票的原则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、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。
第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,一般由七人组成,设主任一人,副主任一至二人。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。
第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,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财产状况,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,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,不列入选民名单。
第五条 选民登记工作要做到不错登、不漏登、不重登。登记名册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张榜公布。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,可以在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。
第六条 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遵纪守法,品行良好;热心公益,公道正派;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;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行职责。候选人由选民以单独或联名方式提名。
第七条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。候选人名单公布后,候选人可以发表治村设想,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散布不实信息。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。
第八条 选举采取召开选举大会或设立投票站的方式进行。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立流动票箱的,必须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,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。流动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。
第九条 选举时,应设立秘密写票处。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,可以投反对票,可以另选其他选民,也可以弃权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、暗示选民投谁的票、不投谁的票。
第十条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,当场宣布。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,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十日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。交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主持。
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范文(四)
第一条 为规范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,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,确保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,根据相关规定,结合本村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领导下,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。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公道正派,熟悉选举法律法规,并接受乡镇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。
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共五人组成。其中,主任一人,副主任一人,委员三人。妇女成员应当占有适当名额。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。
第四条 凡在本村居住的村民,年满十八周岁,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财产状况,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。
第五条 选民登记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完成。登记名册应分别在本村各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布。村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,应当在五日内提出,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。
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,应当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。提名工作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进行,提名票由选民本人填写。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提名结果进行审核后,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。
第七条 正式候选人确定后,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于选举日五日前,按照候选人姓名笔划顺序张榜公布,并公布选举地点和投票时间。
第八条 投票选举时,设立主投票站和若干分投票站。各投票站均需设立验证发票处、秘密写票处和投票处。严格实行秘密写票制度,保障选民独立行使选举权。
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,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,由监票人、计票人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当众开箱验票、计票。计票结果当场公布,并当众封存选票。
第十条 选举过程中,严禁拉帮结派、贿选拉票。对以暴力、威胁、欺骗、贿赂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、被选举权,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,依法处理。
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范文(五)
第一条 为做好本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,保障村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,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直接选举,即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。选举实行差额选举,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。
第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,由七人组成,设主任一人。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:宣传选举法律法规,制定选举工作方案,登记选民并公布名单,组织提名候选人,主持选举大会,确认选举结果并公布。
第四条 具有本村户籍,到选举日为止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,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,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承担村民义务的居民,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户籍地证明,由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,可以登记为本村选民。
第五条 选民登记名册应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张榜公布,保留至选举结束。村民对名单有异议,应在五日内提出,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复核并作出答复。逾期未提出异议的,视为对公布名单无异议。
第六条 候选人应当热心公益,有奉献精神,能够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。提名候选人采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方式。每一选民推荐的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。被推荐人应当书面同意接受提名。
第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情况,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。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顺序于选举日五日前公布。正式候选人公布后,不得退出或者放弃候选人资格,否则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。
第八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。投票时,选民凭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。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,可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。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核实和登记。
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,所有票箱应当场密封,由专人护送至选举大会主会场,由总监票人、总计票人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共同启封。计票结果当场宣布,所有选票当场封存,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保留至下一届选举。
第十条 对选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,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举报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产生的争议,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处理。本办法如与上级新颁布规定冲突,以上级规定为准。

